来源:中国都昌网 发布时间:2024-01-19 15:27
都府办字〔2024〕5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山石材开采企业关停退出
处置方案的通知
苏山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苏山石材开采企业关停退出处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
苏山石材开采企业关停退出处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巩固苏山石材行业整治成果,妥善处置矿山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有效促进全县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都昌县石材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都府办字〔2018〕113号)、《都昌县全面规范整治饰面用花岗岩矿开采行为促进石材行业发展实施方案》(都办字〔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尊重历史、自愿协商、规范操作、分类处置、合理补偿”的要求,依规对苏山石材开采企业剩余储量进行处置,依法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引导矿山企业平稳退出,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真正实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
二、处置背景
2001年,苏山乡依托优势资源,通过招商引资,引进闽籍客商开采花岗岩,原有矿山企业25家。起初,企业准入门槛低,矿权设置不规范,导致违法采矿时有发生,矿区生态环境遭受破坏。2018年6月,苏山石材开采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曝光,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相关问题反馈后,我县迅速对25家矿山企业予以关停,出台了整治方案,并全力推进矿山整治。2020年4月,25家矿山全面完成生态修复并通过销号。
为妥善处置矿山历史遗留问题,2022年10月,县政府召开都昌县苏山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协调会议,会议明确,为全力做好“净采矿权”出让工作,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新设采矿权竞得人不再分五期向有储量的老矿山企业供应荒料,而是通过拟出让的苏山矿区缴纳的政策处置费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97元/立方米。目前,新设都昌县苏山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已于2023年9月5日成交,竞得人已缴纳了第一期政策处置费1.6亿元,现需对有储量的老矿山企业进行安置补偿。
三、处置对象
苏山乡持有剩余储量的饰面用花岗岩矿企业(按照都办字〔2020〕15号文件规定,持有剩余储量指将出让储量和开采总量相抵,相抵后仍有储量的老矿山企业)。
四、组织机构
成立县苏山石材开采企业关停退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都昌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税务局、县司法局、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山乡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邵长青同志担任,具体负责苏山石材开采企业关停退出处置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幸 成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高少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怀忠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少华 县财政局局长
段 雯 县审计局局长
刘维敏 都昌生态环境局局长
万小璜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伍国才 县水利局局长
邵文杰 县林业局局长
崔芳珲 县税务局局长
邵劲松 县司法局局长
江 强 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詹寿全 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
李良华 苏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邵长青 县自然资源局副科级干部
(二)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邵长青(县自然资源局)、江民华(都昌生态环境局)、万健兵(县应急管理局)、邓吕嫣(县水利局)、郑奇生(县林业局)、黄沫珍(县财政局)、周新翔(县审计局)、黄春平(县税务局)、段春喜(县司法局)、刘圣保(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付勇(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胡国牛(苏山乡人民政府)。
(三)部门工作职责
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组织召开苏山石材开采企业关停退出处置工作相关会议。
县自然资源局:全面做好苏山石材开采企业关停退出安置补偿日常工作;负责核实认定老矿山企业剩余储量情况;负责核查有储量的老矿山企业是否存在采矿权出让收益未缴清等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苏山石材开采企业关停退出处置工作所需工作经费;配合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做好关停矿山企业“财园信贷通”贷款清偿工作;具体负责政策处置费拨付。
县审计局:负责对苏山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政策处置费进行审计。
都昌生态环境局:负责核查有储量的老矿山企业在开采生产期间是否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未处理到位,相关罚款未缴纳等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核查有储量的老矿山企业在开采生产期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未处理到位,相关罚款未缴纳等情况。
县水利局:负责对有储量的老矿山企业关闭后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管。
县林业局:负责核查有储量的老矿山企业在开采生产期间是否存在违法占用林地问题未处理到位,相关罚款未缴纳等情况。
县税务局:负责核查有储量的老矿山企业在开采生产期间是否存在相关税收未缴纳等情况。
县司法局:负责对关闭补偿协议和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书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协议书予以公证。
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牵头负责关停矿山企业“财园信贷通”贷款清偿工作。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宣传、解释苏山石材开采企业关停退出有关政策;配合做好关停矿山企业“财园信贷通”贷款清偿工作。
苏山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关停退出的有储量的老矿山企业及相关利益群体思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置信访问题;配合做好关停矿山企业“财园信贷通”贷款清偿工作。
五、工作步骤及方法
(一)动员部署(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对接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主动沟通汇报,争取政策支持。召开企业座谈会,宣传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企业主动配合做好关停退出工作。
(二)下达文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调度下,县自然资源局、都昌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全面核实有储量的老矿山企业历年来欠缴各项税费和罚没款等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向企业下达补缴通知书和相关文书;县自然资源局要聘请第三方再次核实有储量的老矿山企业剩余储量等情况,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建立工作台账,及时下达相关文书。
(三)主动闭矿(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0日)。在各项历史欠缴税费收缴到位后,接受安置补偿的矿山企业,必须主动申请闭矿,具体以企业提交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报告为准;对主动闭矿并提交申请注销报告的矿山企业,由县自然资源局向九江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注销被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四)发布公告(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10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确保关停退出安置工作阳光操作,依据相关规定,持有储量的老矿山企业在提交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报告后,县自然资源局将被关停矿山的基本信息及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五)依法补偿(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30日)
1.补偿主体:持有剩余储量的矿山企业。
2.补偿标准:严格执行江西智宸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江西省都昌县苏山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政策处置费综合评估报告》(赣智宸评咨字〔2022〕第0838号)标准,即:饰面用花岗岩荒料197元/立方米。
3.补偿方式:由于新设江西省都昌县苏山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政策处置费已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分两期缴纳,因此,持有剩余储量的矿山企业安置补偿款也分两期拨付。第一期在企业签订关闭补偿协议后30日内拨付到位,拨付比例为总金额的50%;第二期在第一期拨付之日后一年内拨付到位,拨付比例为总金额的50%。补偿资金均要求拨付到持有剩余储量的矿山企业账户(矿山企业必须提供有效公司账户)。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苏山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决担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高度重视苏山石材开采企业关停退出处置工作,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认真做好各项税费和行政处罚罚金的收缴工作,及时妥善解决矿山关停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做到不留后患。
(二)明确职责分工。采矿权退出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纠纷多、处理难度大,是一项系统工作。苏山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苏山石材开采企业关停退出处置工作,切实保障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三)全面规范管理。通过开展苏山石材开采企业关停退出工作,依法关停退出一批“小散乱”矿山,加快推进矿山整合,提高大型矿山比例,培育一批环境保护达标,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绿色矿山。同时,认真分析苏山石材产业发展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逐步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开发秩序。
附件:处置流程
附件
处 置 流 程
矿山企业申请闭矿--公告关闭信息—向九江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批准闭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有关部门税费及业务核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财政、税务、金融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储量核实(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认定剩余储量--核定补偿金额--签订关闭补偿协议--拨付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