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都昌网 发布时间:2024-01-2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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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府办字〔2024〕6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昌县2024年度土地征收和补偿 实施方案的通知

都府办字〔2024〕6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昌县2024年度土地征收和补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都昌县2024年度土地征收和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 

都昌县2024年度土地征收和补偿实施方案

    

为规范土地征收和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土地主体

都昌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实施主体

土地征收实施主体为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征收土地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四、征收土地方式

项目征收土地实行委托征收方式:

(一)委托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征收土地的具体工作;

(二)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被征收土地的测绘工作;

(三)委托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被征收土地涉及的相关评估工作。

五、征地补偿标准

1.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精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测算标准按下表执行。

区片范围

区片价(元/亩)

都昌镇、北山乡、大树乡、汪墩乡、蔡岭镇

47100

三汉港镇、多宝乡

46000

周溪镇、中馆镇、大沙镇、万户镇、南峰镇、土塘镇、大港镇、徐埠镇、左里镇、和合乡、阳峰乡、西源乡、芗溪乡、狮山乡、鸣山乡、春桥乡、苏山乡

44900

2.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不低于1.0;(2)林地不低于0.7;(3)未利用地不低于0.6。

3.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4.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普通农作物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600元/亩予以补偿。地上经济农作物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委托第三方评估补偿;地上林木由县林业局牵头,委托第三方评估补偿;特色种养业根据实际评估情况,进行“一事一议”;没有农作物和林木的不给予青苗费补偿。

6.新坟(10年内)3000元/棺,老坟1000元/棺,无主坟300元/棺。

六、社保安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保发〔2007〕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都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都府发〔2015〕9号)相关文件,对符合失地农民身份条件的办理失地农民社保,进行社保安置。

七、其它

1.为了减轻乡镇的征地压力,调动乡镇工作积极性,征地组织费每亩2400元,征地资金和征地组织费同期拨付至乡镇征地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2.本方案未确定事项,由相关乡镇负责协调研究确定,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都府字〔2020〕16号》文件执行。

3.本方案由都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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