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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关于都昌县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日期:2024-04-07 09:06 来源:

解读机构:都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员:谭建平    解读电话:0792-5228188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进一步规范我县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提高历史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水平,今年2月份,县住建局起草《管理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相关依据是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措施》《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本办法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

答:历史建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办法适用于都昌县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其保护、利用、管理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规定各有关部门职责是哪些?

答:(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协调全县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开展,承担历史建筑的普查、申报、拟定名录,指导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档案管理。

(二)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历史建筑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文广新旅、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教育、民政、财政、城管、公安、史志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监督管理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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