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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都昌县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1-21 08:44 来源:

2025年1月21日,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都昌县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都府办字〔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理解,现将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村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的热潮也在悄然兴起。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和住房建设秩序,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原因

一是法律修订要求衔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宅基地改革与管理,需修订旧办法中职责错位条款,与法定职能保持一致。二是省级新规刚性落实。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对宅基地审批、农房安全、部门分工等作出系统规定,县级办法需同步修订以配套执行。三是 改革政策落地。落实“放管服”、赋权乡镇审批与执法、联审联办等要求,将宅基地审批权下放乡镇、规范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三、《办法》出台的依据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赣政府令第262号)、《九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2〕5号)、《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九农字〔2020〕49号)。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进一步细化职责主体、补充职能范围、明确权属划分,具体修改为:

一是新增职责部门。修改后新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县级其他相关部门(公安、财政等)、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构建起“县级部门—乡镇政府—村集体”三级责任体系。

二是细化部门职责内容。县农业农村局新增“指导已赋权乡镇查处宅基地违法行为”“协助属地政府开展统计调查”“函告建设用地需求”表述,职责更具操作性;将“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为“参与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更精准。县自然资源局新增“指导乡镇编制规划”“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职能,补充规划指导和产权登记环节,覆盖自建房全流程管理。

三是明确乡镇政府核心权责。新增乡镇政府“联审联办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及人员”“引导选用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等具体要求;专门列明徐埠良种场、红光林场等4个场的自建房行政管理归属乡镇,解决权属模糊问题。

四是补充基层自治职责。新增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涵盖村规民约拟定、自建房引导劝阻、村协管员设置等内容,强化基层自治管理作用。

解读单位:都昌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92-522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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