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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府办字〔2024〕57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昌县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11-25 10:06 来源:

都府办字〔2024〕57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昌县公共租赁住房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都昌县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11月25日

都昌县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及使用,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39号)等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内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分配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交付后的租赁管理、动态监管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尽可能设置在城市居民聚集区、商品住房毗邻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制度,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家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满足其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人口状况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并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发改委负责争取中央和省、市级补助资金,指导、协调编制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价格的审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省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国债转借地方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

县审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县国资委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新增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登记和运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和用地计划,规划许可的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报批、审核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对象(含家庭成员)的房产情况查档。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环评及验收。

县民政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核对以及优先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中退役军人身份的核查认定。

县公安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户籍和机动车辆的核查、户籍登记。

县人社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的核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的核查。

县税务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关税费减免的落实。

县金融办负责协调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县统计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相关数据的搜集、测算和统计。

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配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舆论引导和监督,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在媒体上的公示、宣传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全过程及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监管工作。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入驻园区企业内部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协助做好保障对象动态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3.县城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或在县城规划区内有稳定劳动关系且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的从业人员;或在县城规划区内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或在县城规划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4.在县城规划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须自主选择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八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适度降低租金。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人员、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孤老病残、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进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员工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优先保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线下申请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书面申请书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无本地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初审工作。

(二)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需完整复印;

2.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3.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低保证明;

4.非县城规划区的城镇居民需提供就业和暂居证明。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提供劳动或聘用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租住或借住在城区规划区内的申请人,需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社区在入户调查后出具的现居住情况证明。

5.收入证明。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税收缴纳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核实收入的,按省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退休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后工资收入情况证明。

6.车辆证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车辆所有情况证明。

7.提交书面授权书。授权并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以上属证明材料的需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共同申请人中未成年人,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线上申请具体程序是:线上申请流程:支付宝APP--搜索“赣服通”--“一件事专区”--“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按要求填写申请并上传材料,本人为主申请人,户口本上其他所有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电话、身份证、户口本相关信息需一并上传,若还有其它材料(低保证、退伍军人证、工资社保流水、租房合同、个体工商户证、残疾证、结(离)婚证等)则一并上传。

第十条 资格复核与摇号配租

资格复核: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申请人的所有材料、证件原件及各部门的反馈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历天)。

摇号配租:摇号配租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根据房源情况结合“高低优先”(一楼优先考虑重度残、病人和90岁以上高龄人,二楼优先考虑中度残、病人和80岁以上高龄人,三楼优先考虑轻度残、病人和70岁以上高龄人)的原则组织摇号分配。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届时邀请申请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员、监察员、新闻媒体等参加,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如遇特殊情况,如:突发重大疾病、意外、重大事故和助力县域经济发展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等因素,在报请政府同意后,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采取“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定后给予分配入住。

第十 申请家庭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必须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收回,拒不腾退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 承租

(一)配租确认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向配租家庭发放《都昌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配租家庭在收到通知单30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管理所)签订《都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需载明租金、租期、交租方式以及使用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配租通知单及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配租资格,自愿放弃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租住户本人需每年提供一次与准入条件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所进行动态管理备案,如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与准入时不符,均视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取消保障资格合同终止。交租方式为每半年一交。承租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居住。

1.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

2.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

3.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4.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负责维修或按价赔偿;

5.承租人应及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逾期六个月未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的,视为自愿放弃配租资格合同终止,所欠租金和其他费用并依法追缴。

第十 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县国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主管部门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投资成本、维修管理支出、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综合因素测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暂定为4元/㎡/月,其中,对应保尽保对象(廉租房)统一暂定为2.4元/㎡/月(根据在保家庭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化调整);蔡岭工业园区、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给予折扣后按2.4元/㎡/月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0.4元/㎡/月。

第十 退出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及时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退出相关手续。

(二)经审核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进行租赁管理、房屋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开展动态清退、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协调解决小区居民反映的问题等日常工作。

十六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护、管理等费用。

第十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企事业单位与政府共同投资兴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企事业单位组织,报政府同意后实施。配租后仍有房源剩余的,由政府组织统一面向社会承租。承租对象全部实行政府统一租金标准,租金收入按所占产权份额比例分成。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房,除有特别要求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租,且统一纳入小区管理。

十九 住房保障对象遵照安全、方便、互谅互让原则居住和使用房屋,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承租房屋,不得转借出租或者闲置,按时缴纳房屋租金,自行负担承租期间发生的费用并妥善处理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环境保护、房屋维修、使用共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如发现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室内外设施设备的,一律取消保障资格,造成安全隐患的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条 住房保障对象之间自愿且有正当理由,可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提出互换申请。住房保障对象完成互换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原房屋租赁期限。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住房保障对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续租申请,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予以续租。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 住房保障对象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在承租期间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出手续并腾退房屋。房屋租金自腾退住房的次月起停收。

第二十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并按住房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档”的要求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保障档案资料,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有效管理。

第四章 动态监管

第二十 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并实施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主管部门和乡镇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的常态化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监管和退出核查机制。

第二十 住房保障对象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核实后不再符合保障要求的,应按程序退出。

第二十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动态核查。县民政局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复核,根据《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操作规程》依法依规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并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反馈。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县民政局反馈的核对信息必须严格遵循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操作规程和保密要求,确保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安全。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多部门动态核查结果和反馈的信息,对住房保障对象是否继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认定。

认定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住房保障。

认定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以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直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四)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等费用,且未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五)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违规再次装修造成重大毁损的。蓄意骗取承租资格、擅自转租转借改变用途,以及损毁、破坏及其他违法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按同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周边市场价补缴租金。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八 已腾退(清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纳入重新分配范围,不得私自处置,更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需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住房保障对象入户核查台账,及时掌握入住家庭成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完好等情况,对发现的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纠正的应及时上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予以查处,同时做好核查记录,归入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对有违规使用房屋不良记录的住房保障对象,可视情况依法依规取消保障资格。

三十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做好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五章 物业服务与维修管理

第三十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自行组建,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物业服务。

第三十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二年。

第三十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通过招标、协商等方式确定,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并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项目规模、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服务质量等因素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 受托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相关职责外,还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开展日常巡查,催缴租金,核实受理维修投诉、举报,登记住房保障对象的入住、使用等情况。

(二)配合进行住户定期走访,入户检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变化及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并协助办理住房保障对象的入住、互换、家庭信息变更、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三)配合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引导住房保障对象合理使用房屋,维护小区秩序。

第三十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的指导监督,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实行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并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监管体系和考核制度。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指导监督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组织该小区入住群众代表对其服务情况进行评价,作为综合确定是否续聘的条件。

第三十住房保障对象要妥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并合理维护,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七 公共租赁住房质量保修期满后,公共租赁住房室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及室内除易损物品外专有部分的维修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县财政局按规定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解决;由住房保障对象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自行负担。

第六章 监督保障

三十八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局、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席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住房保障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

三十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依法核实、处理。

四十 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 工业园区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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