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府办字〔2024〕60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昌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都府办字〔2024〕60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昌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都昌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4日
都昌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严厉打击城市建筑垃圾非法收纳、非法运输、非法倾倒等问题,全面系统提升我县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城〔2024〕7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建管〔2024〕5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典型案例为导向,聚焦当前城市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特征,深入排查整治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夯实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控,建立属地负责、产销平衡、运处规范、监管闭环、全链条整治的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县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到2025年底,开展常态化城市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工作,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完成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和建设运营,鼓励和扶持建筑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全县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
到2027年底,全县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基本建立,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更加健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能力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和综合利用能力满足实际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与实施,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目标,综合考虑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理,合理布局临时贮存、资源化利用等设施选址和空间布局,明确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等;做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保障城市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抓好源头管控
1.加强源头核准。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园林工程、河道水利工程、铁路工程等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制度,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编制并备案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城市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消纳场所等,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严禁“无证”“无方案”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要督促责任人立即整改重新报备。(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进源头减量。落实《关于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7号),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建设单位根据就地取土、不足土方量外进、挖方与填方平衡和运距最短的原则,制定经济合理的土方专项调配方案,最大限度实施土方就地回填;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原则上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对拆除工程原则上要做到即拆即运,宜优先使用移动式处理设备对拆除垃圾实行就地处理,减少外运量。(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落实源头分类。按照依法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有关要求,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台账管理制度,载明来源、数量等,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可追溯的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对工程渣土、泥浆以及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居民住宅小区、街巷、自然村等区域应当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或投放箱,推广垃圾“不落地”收运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严格源头监管。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如实向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分类产生量、分类就地处置量、就地处置方式、分类排放处置场所和排放时限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补充报告。对工程建设项目擅自倾倒、抛洒、堆放城市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全面核查施工现场工程渣土、泥浆及工程垃圾的数量,全面摸清属地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处理情况,认真梳理、评估城市建筑垃圾存量堆放情况,统筹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严控运输环节
1.规范运输核准。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监管制度,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核机制。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要落实密闭运输、净车上路,遵循“就近运输、就近消纳、资源利用、安全环保”的原则,严格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和装卸载点运行。(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强化运输监管。对个人和未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依法严肃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查处;对未安装车辆定位或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要求立即整改,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严查违法运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加装改装、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严肃查处。重点严查跨区域运输,对发现城市建筑垃圾未经同意跨县区非法运输的行为,既查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又查城市建筑垃圾来源和去向,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对违法个人和单位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处置利用
1.推进处置设施建设。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根据制定的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消纳场所建设,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政策支持范围,培育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加大推广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中的使用。(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规范组织场所核准。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消纳场、中转场、临时堆放点等处置场所的核准制度,完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相关手续的审批或办理。对未取得相应核准文件、接收未经核准或者与核准不相符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场所,要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对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要督促责任人限期补办。(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健全处置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处置场所的监管制度,强化企业监督管理责任,督促落实处置场所相关设施配套,确保处置场所规范安全运行,防范出现污染环境、影响安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处置场所入场城市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来源、承运企业和进出车辆等工作台账,定期汇总报送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堆体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责任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对擅自接收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和未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措施、未设置冲洗、计量和监控设备设施的,要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实施生态修复
对城市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点完成整改后的地块应以自然修复为主、工程措施为辅,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按照“生态恢复、生态整治、生态重建、生态康复”理念,通过平整覆土绿化、建设口袋公园、小游园、邮票绿地等群众性公益场地和设施改造,提高城市建筑垃圾地块整改修复的利用水平。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地块,经治理、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积极开展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时间要求
(一)2024年12月底前,为集中整治阶段
1.全面排查整治。部门联动开展排查整治,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做到排查全覆盖、无盲区,核查无错报、整治无死角。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速查处,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责任主体履行职责,规范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对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到位。
2.扎实部署推进。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全面动员部署,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措施到位,并推动实施。
3.巩固整治成效。在全面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巩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结果,形成部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溯源查处、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确保长效治理。
(二)2025年起,转为常态化治理阶段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每年常态化开展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确保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都昌县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专班由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住建、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乡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分工,科学谋划,制定并完善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扎实推动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落实。
(二)加强执法监管。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监管工作落实,实现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监管。统筹各部门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各乡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加强从业人员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教育,普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基本知识。主动向社会公布城市建筑垃圾乱堆乱倒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城市建筑垃圾行为,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