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府办字〔2025〕19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 项目建设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都府办字〔2025〕19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
项目建设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办法》已经县委第117次常委会议、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管理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九江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九发改投资字〔2024〕588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都昌县基层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都发改字〔2025〕4号)等文件精神,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畴和动议程序
(一)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上级部门拨付资金、县本级财政资金、政府接受的国内外捐(援)赠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上级补助性建设资金、县属国有企业合规融资贷款及自筹资金、其他由县本级财政出资在县级审批权限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
(二)本通知所涉及对象包含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含二级机构及派出机构)、村(社区)和县属国有企业。
(三)原则上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无论资金大小(含部门自有资金)均应按照《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之规定纳入《都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度所实施项目原则上都必须列入当年度《都昌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县委办、县政府办两办联合发文予以明确。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县发改委及县其他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但上级日常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除外。
(四)对未纳入年度计划又确有临时动议必要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下列审核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须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五)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主要领导同意后,采取容缺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六)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的分配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和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实施。上级专项资金项目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动议、启动和项目资金管理按上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启动程序
(一)政府投资总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均应通过财政评审,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研究决定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的任一方式:1.组织行业技术人员进行内部评审;2.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3.送财政部门评审。
(二)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凭《政府投资项目临时动议启动审批表》依规启动和组织实施。
(三)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在启动前必须由项目责任单位编写《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需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投资概算、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评审意见、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工期、责任县领导、项目具体责任人。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非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凭同意项目动议的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启动实施。
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方案》由责任县领导先组织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交通、水利、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凭同意项目启动的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政府抄告单并严格按照审定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启动实施。
项目采购或招投标方式发生变化,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暂停项目启动,重新申报启动程序。
凡是未经县政府同意而实施的项目,县发改委以及县其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县财政局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三、继续严格执行工程变更规定,加强工程签证管理
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签证的,一律不予认可。因工程变更签证增加工程造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单位应邀请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增加工程的必要性进行认定,并编制增加的工程预算。
(二)变更签证增加工程造价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讨论确定,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负责项目管理的责任县领导审批。
(三)变更签证增加工程造价金额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建设单位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变更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项目挂点县领导和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四)变更签证增加工程造价金额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建设单位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变更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项目挂点县领导和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五)变更签证增加工程造价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建设单位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变更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变更签证减少工程造价金额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召集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减少工程量的原因作出分析说明,由责任县领导签署意见、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变更签证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再由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开始实施。
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保存现场各环节清晰影像资料,并在5日内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价款和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批
(一)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环评编制、施工图设计审查等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按不同项目规模、项目类型等参考有关行业协会制定的收费指导标准,根据市场询价结果列出中介收费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偏差率,报县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严格项目资金支付管理,中介服务费按下列节点支付:
1.设计服务费用支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并通过审查,可支付合同价款的60%;项目完成竣工(交工)验收且设计单位在完成设计任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设计成果无重大缺陷的,结算合同尾款。
2.勘察服务费用支付。完成勘察结论报告,可支付合同价款的60%;项目完成竣工(交工)验收且勘察单位在完成勘察任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勘察成果无重大缺陷的,结算合同尾款。
3.监理服务费支付。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前,可支付合同价款的60%;项目完成竣工(交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完成竣工结算后,监理单位未出现违法违规和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而给项目带来不利影响的,结算合同尾款。
(三)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拨付。凡是由县领导挂点的项目,在申拨资金的时候都必须先由挂点县领导签字同意再按县政府资金拨付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50万元以上建设施工项目的竣工结算必须经县审计部门组织审计。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问责
(一)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如有故意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中介服务成果存在严重缺陷,造成工程量重大变更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除由项目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扣减服务收费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违规启动投资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不按规定要求选定中介服务机构和建设施工单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严肃执纪问责。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和《都昌县基层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都发改字〔2025〕4号)执行。
附件:1.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临时动议启动审批表
2.都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
附件1
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临时动议启动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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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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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方案 |
不限于项目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地点、项目用地、建设工期、项目招标方式、项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付款方式等进行阐述。 | ||||||
资金来源 |
上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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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财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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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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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承受能力评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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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来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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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 |||||||
项目用地、选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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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 |||||||
行业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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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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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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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县长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注:签章完备后的扫描件发送各相关单位存档 |
附件2
都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
工程变更申请编号: |
申报日期:年月日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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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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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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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签证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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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
变更理由: | |||
工程变更签证内容(需明确工程现状、变更签证内容及对进度、工程质量和造价的影响程度,提供变更签证的相关图纸资料、预算、财审意见、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变更签证单及工程变更签证审查情况说明等附件): | |||
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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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县领导或 |
签字:日期: | ||
常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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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或县政府 |
签字(县政府办签章):日期: | ||
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工程变更审批,由项目单位填报,审批完成后实施变更;2、“编号”由项目单位自行填制,编号应按项目编制,且连续不断不得跳号;3、除“意见”栏外,其他栏填写内容均可电脑打印。 |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印发